盐城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9/1210:31:09 作者:sdcms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资产的管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审计保障,现根据《盐城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年度预算管理、各项收支、债权债务、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方法是否科学、合理,预算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各项收支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对财务收支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检查分析,如与预算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
第四条 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等是否经物价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三)是否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五条 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等方面的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存在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等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对各项支出所取得的事业效果给予绩效评价。
第六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真实;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非公募”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专用基金是否专户核算,核算是否规范。
第八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资金管理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坏账是否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是否按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购置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是否存在擅自购买问题;验收、领用、保管、调出、报废、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是否存在被无偿占用和人为流失等问题;
(四)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
第九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规定分项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条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四)上级审计机关和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