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建设,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盐城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审计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四)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维护及使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六)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七)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报审项目竣工决算时,必须对施工单位所报决算进行预审核。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发生的费用在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须依据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九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师院审〔2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