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发布者:sjcadmin发布时间:2017-03-10浏览次数:630

盐城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9/1210:33:0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干部)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干部勤政廉政、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苏教审〔20118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各二级学院、部门党政正职干部(含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干部);

(二)校办全资或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上级或学校认为须进行审计的其他人员。

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经济责任,指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二级单位经费使用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直接责任指干部任职期间对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业部门或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业部门或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经济活动中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指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二级单位经费使用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  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均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校办企业进行改制、改组、撤并、出售、破产等资产重组时,须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学校建立党委领导、纪检监察督查、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实施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成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学校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计划,提交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列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需变更计划或暂缓审计的,须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计处。

第九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层组织实施。

(一)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省教育厅审计处组织实施。

(二)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经所在二级单位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组织部备案后,由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三)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本人可直接向组织部提出书面审计申请,经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进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单位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二级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审计人员进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处须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干部所在二级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干部本人和财务处。

第十三条  被审计干部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须向审计处提交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干部职责范围;

(二)干部任职期间所在二级单位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干部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四)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干部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被审计干部所在二级单位须按照审计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经济工作的中长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本单位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实际完成情况;

(三)学校下达预算经费的审批、使用情况(由财务处提供);

(四)本单位自行组织的收入上缴和使用情况;

(五)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保全情况;

(六)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资料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

(七)重大事项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审计报告;

(八)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计资料,本单位固定资产报表;

(九)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十)审计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审计处要求提供的资料,相关二级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或瞒报。二级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前,须听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对被审计干部的意见,并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上部门须及时向审计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所涉问题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二级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相关二级单位和个人须支持、协助审计处工作,如实向审计处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过程中因受审计手段等客观因素限制无法解决问题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须及时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须及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干部所在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与收支相关的重要经济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三)被审计干部经济责任总体评价;

(四)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违反行业部门及学校规章制度和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被审计干部对所在二级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行业部门及学校规章制度、干部廉政规定须负有的主管责任、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六)对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业部门或学校规章制度和干部廉政规定主要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前,须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处予以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并将核实和修改情况告知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单位。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对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仍有异议的,须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书面意见一并报请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审定后,审计处须向党委常委会和组织部提交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二级单位意见,抄送纪检监察、人事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干部选聘、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审计发现的干部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须及时组织查处。如有必要,需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并负责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业务培训所需经费,由学校年度预算专项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部、审计处负责解释。原《盐城师范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盐师院委〔200736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盐师院委〔2016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