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审发〔2018〕57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确认和评价。
第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范围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审计处可自行审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委托外部审计时应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审计质量。
第二章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重点工作
第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主要围绕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使用、工程结算、资金管理、投资绩效等关键环节,重点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造价、招标、付款等方面实施审计。
第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定期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计工程项目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执行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年度预算执行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
第七条 造价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审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洽商变更预算、竣工结算。
第八条 招标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中各类招标文件、招标程序、合同中经济性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计,主要审计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
第九条 付款审计是指依据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法规制度、合同及项目进展对工程项目款项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第三章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各阶段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工程项目投资立项阶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决策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委托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委托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管理情况及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委托程序、勘察设计委托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管理情况及相应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各类业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的招标程序、合同文件和合同签订的管理及相应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各类业务合同的管理情况,重点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工程进度款支付等业务的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四章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安排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或部分阶段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审计起点,选择安排在工程事前、事中、事后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遵循的原则和采取的方式、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工程监理、物资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审计。
第十七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行使管理职能,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供建设工程相关书面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审计处做好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根据内部控制、造价、招标、付款等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内容,出具相应审计报告、审计咨询意见等,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应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审计处参照《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投资审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苏审办发〔2018〕17 号)所列《投资审计负面清单》,准确定位审计监督的环节、范围,做到审计监督不越位、不缺位。
第二十条 审计处要将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列入学校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对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内部控制执行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要求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整改。对审计中发现内部控制外部环境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并报告学校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审计处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审计处要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对其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按规定移交学校纪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