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学校利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除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8〕41号”文件规定的集中建设项目外,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扩改建及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报审的竣工结算价款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价。学校各类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施工合同、协议是否正确履行;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变更签证是否真实;定额套用是否准确;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甲供材料设备、施工用水电费结算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等。
第五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年初向审计处提交由学校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重点修缮工程计划,审计处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修缮工程计划制定年度工程审计计划。
第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安排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办理,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合同金额小于2万元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竣工结算的审核确认,经审计处登记备案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合同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实施竣工结算审计。未经备案或审计的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提请审计处办理竣工结算审计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并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工程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送审。当年需要结算的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当年11月15日之前向审计处提交工程项目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对未能按规定时间送审的项目,审计处将在下一年度安排审计。
第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竣工结算审计送审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1.工程立项资料、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其他相关资料;
2.按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其它招标方式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
3.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
4.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5.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记录、竣工图纸;
6.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
7.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
8.甲方供应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以及施工单位领用甲供材料汇总表;
9.建设单位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及清单;
10.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取费证书;
11.与该工程审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送审的竣工结算资料应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一次性接收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原则上不再接收竣工结算补充资料。
第十条 工程结算额达到5万元且工程变更或追加项目的结算额高于原合同金额的10%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须提供工程变更或追加项目的招投标资料或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方式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处工程结算初审工作结束后,出具审签初步意见。经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以征求意见函或当面征求的方式交换审计意见后,如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对审签意见无异议,应在审签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结算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1.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学校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2.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3.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学校承担80%;
4.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将本条款作为专用条款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作为工程费用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于合同金额小于2万元的工程项目,采用抽样审计的方式进行管理,抽审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工程实施当年采取不定期方式对重点关注项目进行抽审,第二年上半年定期对前一年的项目进行集中抽审,抽审总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
在抽审过程中,如发现将工程项目人为拆分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抽审项目核减率超过5%的,将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发出加强管理的整改建议书,并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示抽查结果,必要时还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单项工程实际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按本办法需要复审的建设项目,其结算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依据。复审项目为社会中介机构初审的,由学校财务处预留30%的初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待复审结束后符合支付条件的,予以支付。本办法规定的复审环节条款应分别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学校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
第十五条 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初审的,经复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及以上的,由财务处扣除该初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财务处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复审的项目,以复审报告为准)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处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盐城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盐师院审〔2016〕4号)同时废止。学校已颁布的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