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各二级学院(含科研平台,下同)和部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七条 学校鼓励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方式,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能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一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并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各二级学院、部门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学校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定期向学校审计委员会及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审计处应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审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学校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学校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违反学校相关保密规定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盐城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盐师院审〔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