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项目的特殊程序要求

发布者:sjcadmin发布时间:2025-03-24浏览次数:10

跟踪审计项目的特殊程序要求


□ 王修平


跟踪审计是跟随被审计事项的发展过程同步进行的一种独特的审计方式,是审计关口前移、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全过程审计监督。跟踪审计介入时间早、介入范围广、介入程度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出管理上的漏洞,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过程之中,使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不出问题或者少出问题,至少不出大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预防性。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积极开展跟踪审计,在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深化改革、加强反腐治乱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与一般审计项目相比,跟踪审计在程序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实践过程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跟踪审计项目的特殊程序要求,科学规范开展跟踪审计。


审计立项环节


审计机关在确立跟踪审计项目时,通常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是否确有必要采用跟踪审计的方式、是否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以及是否能控制审计风险。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跟踪审计项目的计划管理,做好跟踪审计与其他审计的有效衔接,统筹审计资源,尽量避免重复审计,同时应确定跟踪审计的进度安排,明确各阶段跟踪审计工作完成的时点,确保跟踪审计项目有序推进。


根据被审计事项的不同特点和审计资源状况,审计机关在开展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选择采用定期跟踪、定点跟踪和驻场跟踪等不同的具体形式。其中,定期跟踪是指审计组将被审计事项的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并对这些阶段定时或分期进行审计;定点跟踪是指审计组将被审计事项的工作划分为若干环节,并从中选择一些重点环节进行审计;驻场跟踪是指审计组常驻被审计单位现场,与被审计事项的发展同步进行审计。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三十七条有关“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列明跟踪审计的方式、时间间隔和审计报告等特殊要求。跨年度或者多次进行的跟踪审计项目,在第一年立项的以后年度,应当作为“续审”项目纳入所在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方案环节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某一跟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跟踪审计项目,应当编制该项目或者该类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再由相关审计组据此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跨年度或者多次实施的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和相关审计组应在审计起始年度或者首次实施审计时,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对跟踪审计项目全过程做出统一和全面安排。在后续各年度或者以后各次审计时,另行制定年度或者各次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同时,要注意把此前审计的整改情况纳入本次跟踪审计的重要内容,予以检查核实。


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程序、内容重点和工作要求等,与一般的审计项目无明显区别。


审计通知环节


实施跟踪审计前,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六条有关“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的规定,跟踪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除了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成员等一般性内容外,还应列明跟踪审计的方式、频率和其他特别要求,便于被审计单位做好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应准备。


根据跟踪审计实施次数多、时间跨度长的特点,审计机关可以在跟踪审计起始年度或者第一次审计时,一次性制发审计通知书,明确以后跟踪审计的大体频率和期限等,在后续各年度或者第二次以后各次审计时不再另行制发审计通知书;也可以视需要每次审计时制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环节


根据跟踪审计项目安排,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选派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现场管理制度开展审计工作。为保证跟踪审计项目的质量,后续各年度或者第二次以后的各次审计,要与已经开展的审计相衔接,包括要保持审计组成员的相对稳定;充分利用已经开展的审计所掌握的情况及审计资料,防止前后脱节;时刻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不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管理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偏离监督者的定位,充当管理者的角色,导致审计职能的“越位”或者“错位”。比如审计不应当对是否应该立项等管理决策事项发表意见;不应帮助被审计单位编标、计量、做材料认质认价等。


审计结果报告环节


对分阶段或者分年度实施的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组应当在每一阶段或者每一年度审计结束后,向审计机关提交阶段性或者年度审计报告。为全面系统地反映整个跟踪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意见与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跟踪审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反映审计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为有效发挥跟踪审计的预防性作用,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还规定,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实践中,通报的方式、内容和形式,可由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比如可以通过“审计情况通报”的形式,及时通报跟踪审计情况。


审计机关出具的阶段性或者年度审计报告、审计全部结束后完整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情况通报等文书,都应当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复核、审理和审定等相应的程序。


此外,审计机关应当要求审计组指定专人按规定进行审计立卷归档。为保证档案资料完整,避免缺失和遗漏,对时间跨度为多年的跟踪审计项目,应当及时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


(作者单位 审计署法规司)


来源:中国审计报